(2017)粤0606民初67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友方与邓邦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方,邓邦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6768号之二原告:张友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峰。被告:邓邦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方与被告邓邦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友方于2017年6月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邦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友方的撤诉申请系原告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方撤回对被告邓邦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56元、财产保全费2724元,合共66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友方负担。审判员 杜程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建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