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桐林铸造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新光华晨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桐林铸造实业有限公司,沈阳新光华晨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9民初945号原告:成都桐林铸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新场桐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瑜(特别授权),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新光华晨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高新区浑南产业区****号。法定代��人:张宏。原告成都桐林铸造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新光华晨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桐林铸造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桐林铸造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阳新光华晨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桐林铸造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395元,减半收取计11698元,由原告成都桐林铸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洪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