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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201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学政与刘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政,南漳县捷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宝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逸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玉宝,栾福星,王彬,孙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201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学政,住襄阳市。被执行人:南漳县捷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襄阳市。法定代表人:刘玉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宝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襄阳市。法定代表人:刘玉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逸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襄阳市。法定代表人:刘友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玉宝,住襄阳市。被执行人:栾福星,住襄阳市。被执行人:王彬,住襄阳市。被执行人:孙克伟,住襄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学政与南漳县捷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宝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逸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玉宝、栾福星、王彬、孙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付200万元,余款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暂未处理,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樊城民初四字第00361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胜利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李富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运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