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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8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邹游海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永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邹游海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342号原告:重庆市永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化龙路315.3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59007182N。法定代表人:杜永,重庆市永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男,重庆市永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树明,男,重庆市永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邹游海,男,197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永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游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永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交纳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永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