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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3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赵再林与周瑜、黄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再林,周瑜,黄列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3506号原告:赵再林,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被告:周瑜,女,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被告:黄列文,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原告赵再林与被告周瑜、黄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赵再林以原、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再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再林负担。审判员  李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