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杨国祥、钱荣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祥,钱荣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15号申请执行人:杨国祥,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钱荣祥,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国祥与被执行人钱荣祥买卖合同纠纷的(2017)浙0503执15号一案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钱荣祥坐落织里镇富民花园10B-10.10B-11号及坐落织里镇东湖路2-23.2-25号的房屋,因本院非首封法院,且该房产已抵押给案外人,故无法处置,尚余人民币151650元未能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1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凯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