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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杨国祥、钱荣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祥,钱荣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15号申请执行人:杨国祥,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钱荣祥,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国祥与被执行人钱荣祥买卖合同纠纷的(2017)浙0503执15号一案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钱荣祥坐落织里镇富民花园10B-10.10B-11号及坐落织里镇东湖路2-23.2-25号的房屋,因本院非首封法院,且该房产已抵押给案外人,故无法处置,尚余人民币151650元未能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1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凯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