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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5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顾圣良与麻凤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圣良,麻凤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9民初5661号原告:顾圣良,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麻凤席,男,196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顾圣良与被告麻凤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圣良、被告麻凤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顾圣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后经原告索要未果。麻凤席辩称,原告所诉借款数额属实,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8日,麻凤席向顾圣良借款100000元,并为顾圣良出具了借据。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麻凤席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顾圣良偿还借款49300元,尚欠顾圣良借款50700元。本院认为,顾圣良与麻凤席之间的民间借贷��系合法有效。顾圣良与麻凤席未约定借款期限,顾圣良可以随时要求麻凤席偿还借款。综上,顾圣良要求麻凤席偿还借款100000元,其中50700元,理据充分,应予支持;其余部分,理据不足,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麻凤席偿还顾圣良借款50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驳回顾圣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顾圣良负担629元,麻凤席负担元5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希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学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