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执异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忠对李红波与杨玉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波,杨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异27号案外人王忠,男,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李红波,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杨玉柱,男,58岁,汉族,住梨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波与被执行人杨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忠于2017年5月8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忠称,2009年9月20日,我和杨玉柱签订了《合资购买梨树开关厂协议书》,杨玉柱占80﹪股份,我占20﹪股份,我们购买开关厂后,按出资份额,我分得不动产面积405.98平方米即梨树开关厂174号厂房,该厂房一直由我占有并使用,房照也在我手中。后得知梨树开关厂174号房照在2017年3月8日被梨树法院下发的(2017)吉0322执31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现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本院查明,2017年3月8日,本院作出(2017)吉0322执31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杨玉柱所有名称是梨树县开关厂174号房照价值320000.00元部分财产。另查明,2009年9月20日,王忠和杨玉柱签订了《合资购买梨树开关厂协议书》,杨玉柱占80﹪股份,王忠占20﹪股份,他们购买开关厂后,按出资份额,王忠分得不动产面积405.98平方米即梨树开关厂174号厂房,该厂房一直由王忠占有并使用,房照也在王忠手中。听证会上,申请执行人李红波同意解除对梨树开关厂174号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王忠异议成立。解除本院(2017)吉0322执314号执行裁定书对梨树开关厂174号房屋的查封。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默然审判员 李福柱审判员 苏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