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和璋与江西亿坤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和璋,江西亿坤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2民初110号原告:陈和璋,男,委托代理人:刘平,委托代理人:饶洛伊,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亿坤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胜。原告陈和璋诉被告江西亿坤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和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饶洛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亿坤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和璋诉称:2016年2月15日,原告与被告江西亿坤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为被告租用的办公场所装修。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单进行审核,但至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款项。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共计21902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2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江西亿坤实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庭审,也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5日,原告陈和璋(乙方)与被告江西亿坤实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1、甲方将其位于永修县滩西镇的房屋发包给乙方装修。工程内容见报价单和图纸。2、工期40天,开工日期2016年2月15日,竣工日期2016年3月25日。3、完工验收后20日内付工程款的95%,余款保修一年后全额付清。另合同附报价单,包括铝合金门窗195元/㎡,刮瓷刷乳胶漆28元/㎡,复合地板100元/㎡,钢化玻璃140元/㎡,钢化门220元/(扇)㎡,地砖120元/㎡等单价标准,并注明按管理费6%的总造价计,另外增加的设备按实价加15%。上述合同乙方处由原告本人签名,甲方处则加盖被告的公司合同专用章,同时李慎元作为甲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天组织人员进场,按约包工包料进行装修,并在40天工期内完成装修装饰工作。工程完工后原告将场地钥匙交给被告,被告未与原告办理验收手续。2016年4月原告将装修工程决算表交给被告,决算表中包括各项材料规格及相应的价格,被告方代理人李某某于同年6月20日在两张决算表上签字并确认工程总价为188777.9元。后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审理中原告根据其提供的工程决算表,将被告拖欠装修款219020元的诉请金额调整为188777.9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2016年2月15日原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附表一份、工程决算表两张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原告包工包料为被告的房屋进行装修,合同中虽未确定工程总价,但原告提交的工程决算表有被告方合同签订代理人李慎元的签字确认,且决算表中除增加的项目外其他单项价格与合同附件报价表的所列项目单价一致,总工程价计算方式吻合,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较为严密的证据链,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同时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对原告的主张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原告陈述被告拖欠装修工程款188777.9元的事实予以采信,被告应当给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另原告主张拖欠装修工程款利息,因原告未提供双方对装修工程完工验收的具体时间,无法推算工程款应当给付日期,故利息自其诉讼主张权利之日即2017年1月6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亿坤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陈和璋支付装修工程款188777.9元。二、被告江西亿坤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自2017年1月6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所欠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原告陈和璋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620元,由被告江西亿坤实业有限公司承担(限被告随上述工程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熊 娟人民陪审员 张晓茜人民陪审员 陈 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陶媛媛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