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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志伟与吕作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伟,吕作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662号原告:张志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吕作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伟与被告吕作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伟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爱忠人民陪审员  刘晓红人民陪审员  崔玉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蕊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