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志伟与吕作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伟,吕作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662号原告:张志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吕作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伟与被告吕作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伟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爱忠人民陪审员 刘晓红人民陪审员 崔玉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蕊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