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5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沭阳县潼阳镇胜华木制品厂与沭阳县富贤木工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潼阳镇胜华木制品厂,沭阳县富贤木工机械厂,上海铭客传动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804号原告:沭阳县潼阳镇胜华木制品厂。主要负责人:程兆学。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被告:沭阳县富贤木工机械厂。主要负责人:李兆卫。第三人:上海铭客传动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国栋。原告沭阳县潼阳镇胜华木制品厂与被告沭阳县富贤木工机械厂及第三人上海铭客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沭阳县��阳镇胜华木制品厂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潼阳镇胜华木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沭阳县潼阳镇胜华木制品厂负担。审 判 员 程家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 悦书 记 员 孟庆丰书 记 员 佟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