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民终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衍朋与宁立怀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衍朋,宁立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民终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衍朋,男,1987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立怀,男,1931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男,生于1972年7月10日,汉族,农民。系宁立怀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东,山阳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衍朋因与被上诉人宁立怀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4民初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衍朋表示考虑到双方的邻里关系,自愿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衍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衍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衍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金新审判员 闫莉霞审判员 叶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