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1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柳光南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柳光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5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宝幢街8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121848453509N。被执行人柳光南,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柳光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柳光南外出去向不明,在本院尚有多起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其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街道行春门1幢2-101室、丽水市莲都区西郊廊香11幢1单元102室的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拍卖,其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街道龙津小区8幢3单元202室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涉及到他项权利抵押,目前难以变现处理,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暂缓处置。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5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