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吴福英与李领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632执206号申请执行人吴福英,农民。被执行人李领兵,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吴福英与被执行人李领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32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领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吴福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领兵给付货款41,94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手续,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7)冀0632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吴福英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75元已由被执行人李领兵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32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