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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与罗江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罗江发,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1346号原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南庄路。法定代表人:王章钊,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兵,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土家族,系原告单位工作人员,住张家界市永定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启平,女,1975年8月22日出生,土家族,大学文化,系原告单位工作人员,住张家界市永定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罗江发,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第三人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区治大院。法定代表人童吉春,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庆,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土家族,大学文化,住张家界市永定区。系第三人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国市土资源局与被告罗江发、第三人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国市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12日以被告已经自行腾房让地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江发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国市土资源局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负担。审 判 员  孙志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任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