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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执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淄博高全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淄博高全经贸有限公司,淄博海越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鑫达海诺石化有限公司,高彩霞,肖洪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223号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218号。负责人:贺志云,行长。被申请人:淄博高全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三路75号。法定代表人:高凯,经理。被申请人:淄博海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工商城内城1层。法定代表人:杨文军,经理。被申请人:山东鑫达海诺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万杰路108号2号楼0701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娟,经理。被申请人:高彩霞,女,1975年10月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肖洪才,男,1972年2月2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诉被申请人淄博高全经贸有限公司、淄博海越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鑫达海诺石化有限公司、高彩霞、肖洪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淄博高全经贸有限公司、淄博海越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鑫达海诺石化有限公司、高彩霞、肖洪才的银行存款1517739.93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淄博高全经贸有限公司、淄博海越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鑫达海诺石化有限公司、高彩霞、肖洪才的银行存款1517739.93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志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