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3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3263王雷与刘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第1页共1页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3263号原告王雷与被告刘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审判员 井西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霍学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