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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3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3263王雷与刘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第1页共1页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3263号原告王雷与被告刘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审判员  井西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霍学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