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3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越与宋振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越,宋振玲,长春市家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746号原告:李越,男,1988年8月25日生,满族,住吉林省四平市。被告:宋振玲,女,197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第三人:长春市家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进化街1号祥和小区2幢103号房。法定代表人:云桂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越诉被告宋振玲、第三人长春市家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李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越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彦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