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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湖南万安达集团铭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邱东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万安达集团铭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邱东平,湖南网岭五0二饲料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1329号原告:湖南万安达集团铭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网岭镇。法定代表人:谷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金良,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邱东平,男,195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洪,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湖南网岭五0二饲料厂,住所地:湖南省攸县网岭镇洞井村。法定代表人:周飞能,该厂厂长。原告湖南万安达集团铭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邱东平及第三人湖南网岭五0二饲料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湖南万安达集团铭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万安达集团铭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的起诉系自愿,且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亦未损害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万安达集团铭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58元,减半收取7029元,由原告湖南万安达集团铭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谢 媚人民陪审员  丁香分人民陪审员  刘文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