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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7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牛奶与周华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牛奶,周华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820号原告:王牛奶,男,195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周华联,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牛奶诉被告周华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牛奶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牛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颜虹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