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申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周成满、XX与南京金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成满,XX,南京金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3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成满,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金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宝塔北路12号。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XX,女,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满(系XX的丈夫),自然情况同上。再审申请人周成满因与被申请人南京金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原告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民初字第4042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苏01民终23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 燕审判员 朱志俊审判员 李光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好书记员 周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