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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执监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海鑫与优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优府商务代理有限公司、李世忠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鑫,优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优府商务代理有限公司,李世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执监132号申请执行人:王海鑫,男,199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执行人:优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科技街留学生创业园A座负一层。法定代表人:李世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太原优府商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号1幢2单元801室。法定代表人:李世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世忠,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海鑫与优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优府商务代理有限公司、李世忠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认为,为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兑现,本案需要指定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书由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执行。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10日内将本案执行案卷材料移送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并通知本案各方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郭建岗审判员  李志成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岳琳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