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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方城县裕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巴玉仓、魏松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城县裕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巴玉仓,魏松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1693号原告:方城县裕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天宝,任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庆龙,男,1958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系原告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巴玉仓,男,1971年3月9日生,回族,住方城县。被告:魏松道,男,1962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城县裕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玉仓、魏松道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方城县裕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城县裕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方城县裕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振山审 判 员  杨保存人民陪审员  靳安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