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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衡阳镕泰建筑机械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朱建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衡阳镕泰建筑机械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朱建州,陈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8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镕泰建筑机械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建州,男,汉族,1970年5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审被告:陈杰,男,汉族,1963年6月15日出生,住衡阳市石鼓区。上诉人衡阳镕泰建筑机械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715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衡阳镕泰建筑机械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发生民间借贷的民事法律关系,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衡阳市××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是借款方负有向出借方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接收货币一方朱建州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根据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