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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铭阳液晶技术有限公司与胡云锋深圳市奇锋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铭阳液晶技术有限公司,胡云锋,深圳市奇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2166号原告深圳市铭阳液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源社区料坑西门工业区7号厂房3四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90502659。法定代表人谭建国。委托代理人钟文军,广东博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云锋,男,汉族,1983年1月16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深圳市奇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源社区料坑新村东1巷5号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DYRL5H。法定代表人胡云锋。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铭阳液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云锋、深圳市奇锋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铭阳液晶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铭阳液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3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17.5元,由原告深圳市铭阳液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小华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丽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