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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9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史某与李某、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李某,曹某,河南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9597号原告史某,女,汉族,1976年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1987年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代理人杨某,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李某,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郑州市。被告曹某,女,汉族,1969年出生,住郑州市。被告河南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严某。原告史某诉被告李某、曹某、河南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X月X日,李某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编号:20XXXXX号)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整,被告河南某公司(原河南某公司)作为保证人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于合同签订之日向约定的账户转入款项人民币5000000元整履行了借款交付义务。被告李某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了该笔借款2014年X月X日之前的利息并归还部分本金。后原告多次催促李某归还借款,要求其配偶曹某共同履行还款义务,并要求被告河南某公司履行其连带保证责任,但至今三被告仍置若罔闻,拒绝履行。鉴于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恳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以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第一、第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075000元。2、依法判令第一、第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利息1936983.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XX月X日)及自2016年X月X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第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因被告河南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史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884元,退还原告史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安淑云人民陪审员  XX郑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