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辽源市隆基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陈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源市隆基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1174号原告辽源市隆基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金龙,经理。委托代理人范玉国。被告陈丽,住所地辽源市。原告辽源市隆基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1年至2016年12月被告无故拖原告物业费,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义务,但被告找种种借口一直推拖不予履行。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物业费3018.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陈丽的准确送达地址,也未向本院提交无法送达的证明材料并依法交纳公告费用,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辽源市隆基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业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