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董丽玲与杨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丽玲,杨利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2204号原告:董丽玲,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告:杨利强,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原告董丽玲与被告杨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董丽玲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丽玲以与被告杨利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丽玲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原告董丽玲负担。审判员 金国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