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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执恢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克珠与被执行人赵明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克珠,赵明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恢814号申请执行人胡克珠,男,1979年10月(公民身份号码:XXXXXX),汉族,住址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被执行人赵明天,男,1962年10月(公民身份号码:XXXXXX),汉族,住址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关于胡克珠申请执行赵明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城民一初字第51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胡克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胡克珠于2017年6月12日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撤销执行申请,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琼0271执恢81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雄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江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