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3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辉壮与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壮,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3963号原告:李辉壮,男,199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青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腾(系原告李辉壮之妻),女,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青岛市。被告: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壮与被告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辉壮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辉壮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辉壮负担。审判员 张来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