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4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4958贺远桂与顾良兵、汤成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远桂,顾良兵,汤成高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4958号原告:贺远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鸿梅。被告:顾良兵。被告:汤成高。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正建,如皋市高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贺远桂诉被告顾良兵、汤成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贺远桂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远桂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远桂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贺远桂负担。审判员 常雪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席玉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