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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4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4958贺远桂与顾良兵、汤成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远桂,顾良兵,汤成高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4958号原告:贺远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鸿梅。被告:顾良兵。被告:汤成高。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正建,如皋市高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贺远桂诉被告顾良兵、汤成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贺远桂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远桂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远桂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贺远桂负担。审判员  常雪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席玉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