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04执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柳州市柳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阮展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柳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阮展兴,卢小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4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柳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潭中西路68号。法定代表人贺小年,局长。被执行人阮展兴,男,1975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卢小慧,女,1979年5月13日生,壮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行审临字第30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阮展兴、卢小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卢小慧在交通银行账户为62×××002402951内存款14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熊文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