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4执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郑茜、安徽盛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茜,安徽盛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2806号申请执行人:郑茜,女,1987年10月29日出生,29岁,汉族号码340122198710297960,住肥西县。被执行人:安徽盛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政务区新际商务中心A-1606/1607,法定代表人:徐志丰,机构代码:91340100MA2MTFDG3C。本院在执行郑茜与安徽盛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盛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4执28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明琦审判员  宋建忠审判员  吴成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玉成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务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