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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3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云南久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镇康县民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云南久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镇康县民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临沧森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友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3民特1号申请人:云南久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顺城街顺城写字楼A幢6层606室。法定代表人:钟积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超,云南久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忠浩,云南临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镇康县民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工商文明新村广善路。法定代表人:常永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云南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临沧森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南天路南天商贸城712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杨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辰,云南盛天(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云南友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沧工业园区(临翔区同康北城民万象7楼众创空间18、19、20号办公室卡座)。法定代表人:李尤峰,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云南久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康县民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临沧森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友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申请人云南久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久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云南久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因此本案不收取案件申请费用。审 判 长  陶 萍代理审判员  胡跃菊人民陪审员  李德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