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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肖明杰诉姚洪峰、宫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明杰,姚洪峰,宫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332号原告:肖明杰,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姚洪峰,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宫卓,女,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肖明杰诉被告姚洪峰、宫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肖明杰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明杰撤诉。审 判 长  刘星辰审 判 员  刘海鹰审 判 员  宋少华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千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