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肖明杰诉姚洪峰、宫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明杰,姚洪峰,宫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332号原告:肖明杰,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姚洪峰,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宫卓,女,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肖明杰诉被告姚洪峰、宫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肖明杰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明杰撤诉。审 判 长 刘星辰审 判 员 刘海鹰审 判 员 宋少华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千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