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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成晋会诉付三岗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晋会,付三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25民初946号原告:成晋会,男,汉族,1971年5月14日出生。住址,山西省晋城市晋煤集团王台矿。被告:付三岗,男,汉族,1974年11月5日出生。住址,山西省泽州县川底乡。原告成晋会与被告付三岗返还原物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志赛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成晋会、被告付三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原告成晋会诉称:原告曾向被告借款3万元,约定有利息。原告归还被告数月利息后,因资金不足,未及时归还本金。2017年5月8日,被告强行扣压原告晋EXXX**号汽车,逼迫原告还款。5月9日,原告随同父亲携带3万元款找到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将汽车归还,但被告不同意。其理由是,祁惠忠借被告3万元款,原告系担保人,被告要求原告归还祁惠忠借款或找来祁惠忠,方可归还原告汽车。原告因此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汽车。被告付三岗辩称:2014年3月24日,原告因买房,向被告借款3万元,月息5分,期限为三个月,每逾期一日,支付本息总额1%的违约金。原告借款至今,只支付三个月利息4500元,剩余本息未付,被告多次催要,原告推诿拒还,恶意讨债。2017年5月,被告在成庄村遇见原告,原告自愿将其汽车留给被告,并承诺将欠被告本金、利息、违约金一并归还后取车。随后,原告反悔,仅愿偿还本金。现要求原告支付被告本金30000元、违约金20298元。并承担自2017年6月3日起24%的年利率,至清偿为止。开庭审理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晋EXXX**号汽车购买发票及该项汽车在晋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登记手续。被告对晋EXXX**号汽车归属无异议。被告则提供了与原告签订的3万元借款协议、被告与祁惠忠签订的3万元借款协议。原告对被告出示的二份协议无异议,但对利息约定存在分歧。本院在查清晋EXXX**号汽车归属后,对被告释明:被告无权扣压原告汽车,原、被告之间的借贷纠纷,被告已另行起诉,被告应当立即归还原告汽车。本院认为:晋EXXX**号汽车属于原告的证据充分,被告对该汽车归属亦无异议,故原告的汽车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以原告欠款为由,扣留原告汽车,是对原告汽车所有权的侵犯。被告要求原告还款的请求,属于另外的诉讼请求,故被告该请求应另案处理,被告要求原告归还其借款后再放车的主张是错误的。故被告应立即返还原告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三岗立即返还原告成晋会晋EXXX**号汽车。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付三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