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洪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洪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18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7号。主要负责人:顾斌,行长。委托代理人:邬字书、黄晓梅,福建问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洪别,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洪别的银行存款129206.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陈晓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吕娜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