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郭风中、杨春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郭风中,杨春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1944号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南环西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000787864888。法定代表人:殷铁钢,系公司董事长。被告:郭风中,男,198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青县,。被告:杨春友,男,1957年9月9日生,汉族,住青县,。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风中、杨春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8日立案。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0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270元,由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国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