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伊善臻与伊善秀、边明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善臻,伊善秀,边明川,边美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845号原告:伊善臻,男,196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伊善秀,女,1951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周村区。被告:边明川,男,1978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周村区。被告:边美玲,女,1980年1月7日生,汉族,住周村区。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涛,桓台少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伊善臻与被告伊善秀、被告边明川、被告边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伊善臻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善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善臻撤诉。案件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计292元,由原告伊善臻负担。审判员 陈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