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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伊善臻与伊善秀、边明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善臻,伊善秀,边明川,边美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845号原告:伊善臻,男,196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伊善秀,女,1951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周村区。被告:边明川,男,1978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周村区。被告:边美玲,女,1980年1月7日生,汉族,住周村区。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涛,桓台少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伊善臻与被告伊善秀、被告边明川、被告边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伊善臻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善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善臻撤诉。案件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计292元,由原告伊善臻负担。审判员  陈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