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执4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秦体福与江德胜、许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体福,江德胜,许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2执4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体福,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江德胜,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许凤玲(系被告江德胜之妻),女,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22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江德胜、许风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德胜、许风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江德胜名下位于怀宁县XX房产五处(房产证号分别为X1、X2、X3、X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复审 判 员 程 峥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江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