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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行审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镇平县国土资源局、边长龙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镇平县国土资源局,边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4行审281号申请执行人: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镇平县城关镇西三里河。组织机构代码:00603800—X。法定代表人:肖斌,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丙厚、刘朝兴,该局工作人员,特别受权。被执行人:边长龙,身份信息不明。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其于2016年9月13日对边长龙作出的编号(2016)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以7240元罚款。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针对镇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事项,对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编号(2016)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边长龙送达了编号(2016)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边长龙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镇平县国土资源局对违法主体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法主体边长龙未查明身份信息,系违法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编号(2016)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曹 毅审判员 江 斌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政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