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财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曹尚建、曹癸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尚建,曹癸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财保244号申请人曹尚建,男,汉族,1947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远安县。委托代理人谢敏(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小兰(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曹癸兰,女,汉族,1973年2月8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申请人曹尚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曹癸兰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城市花园3号楼1单元7层4号房屋。申请人曹尚建的担保人武汉中利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尚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曹癸兰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城市花园3号楼1单元7层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江字第××号,建筑面积;128.87平方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龚奉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丹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