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字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魏田田与王会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田田,王会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字1038号原告魏田田,女,汉族,1993年9月18日出生,住西平县。被告王会娟,女,1978年3月28日出生,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田田诉被告王会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田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东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