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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民初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海与钱晓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海,钱晓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2309号原告:蒋海,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钱晓岭,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原告蒋海与被告钱晓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蒋海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海承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文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