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司救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沈定坤决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定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鄂0624司救执91号申请人:沈定坤,男,194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漳县板桥镇。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春英、沈定坤、沈定伦诉被告人杨正坤为故意杀人罪民事赔偿一案,于2008年2月20日作出(2008)襄中刑初字第3号判决,判决被告人杨正坤赔偿申请人和张春英损失32684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无赔偿能力,无法将赔偿款项给付到位。鉴于申请人生活十分困难,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和《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申请人申请,决定对申请人沈定坤进行司法救助,在本决定下达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救助金2000元。审判员 全建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倩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