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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4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初宏与被执行人季东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初宏,季东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4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初宏,女,1969年6月2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竹兰,女被执行人:季东杰,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初宏与被执行人季东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季东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季东杰所有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大季家居民委员会的房屋四间(产权证号:蓬私房字第15-0105**号,建筑面积66.12平方米,宅基地面积166.44平方米)。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树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