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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81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修太与刘元斌、刘元碧、刘元平、刘元琼、刘元琴法定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修太,刘元斌,刘元碧,刘元平,刘元琼,刘元琴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民初2133号原告陈修太,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碧刚,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元斌,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刘元碧,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刘元平,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刘元琼,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刘元琴,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修太诉被告刘元斌、刘元碧、刘元平、刘元琼、刘元琴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00.00元,减半收取2450.00元,由原告陈修太负担。审 判 长  万正强审 判 员  何智刚人民陪审员  黄志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军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