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81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修太与刘元斌、刘元碧、刘元平、刘元琼、刘元琴法定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修太,刘元斌,刘元碧,刘元平,刘元琼,刘元琴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民初2133号原告陈修太,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碧刚,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元斌,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刘元碧,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刘元平,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刘元琼,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刘元琴,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修太诉被告刘元斌、刘元碧、刘元平、刘元琼、刘元琴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00.00元,减半收取2450.00元,由原告陈修太负担。审 判 长 万正强审 判 员 何智刚人民陪审员 黄志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军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