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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河北宏顺发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宏顺发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36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宏顺发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陈庄镇西禅房。被执行人: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博士大道景汇鑫城1号楼13层。被执行人: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博士大道景汇鑫城1号楼13层。河北宏顺发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诉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22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600000元。二被执行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实际金额计算)。执行费8900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经查证,已将被执行人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足额扣划至献县人民法院账户,但因被执行人提出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的负责人,涉嫌该案中私刻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已报公安机关立案,申请中止执行。被执行人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权利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228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传波执行员  宋国强执行员  白胜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