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胡相法与密士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相法,密士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427号原告:胡相法,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密士阳,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山区。原告胡相法与被告密士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胡相法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胡相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日5时50分许,密士阳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沿工业园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路口右转弯时,其车右前部与对行的胡相法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撞,致胡相法受伤及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胡相法的伤情还不能进行鉴定。本院认为,由于原告胡相法的伤情还不能进行鉴定,故原告申请暂时撤回起诉。待鉴定后,再进行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相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相法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山人民陪审员 沈庆彬人民陪审员 张善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