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文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文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1857号原告:李某,男,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被告:文某,男,40岁,汉族,个体。原告李某诉被告文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倪可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